台州市经济信息研究会章程
2023-06-28 00:00 来源:台州市经济信息研究会秘书处 作者:台州经济信息网台州市经济信息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台州市经济信息研究会(英文全称:Tai zhou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economic inform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本市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开发、生产、消费服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发信息资源,促进信息横向交流,开发各项信息咨询服务,为推进全市信息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组织研究台州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愿景、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和体制机制等,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举办学术研讨、论坛讲座、教育培训、经验交流、学习考察、资源对接、成果推介、应用大赛等活动,搭建政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本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定前提下,组织开展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编发信息刊物和资料,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追踪当今世界前沿科技(包括“互联网+”、数字经济、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动态信息,凝聚优势和智慧,组织开展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和科技成果,参与和推动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本会的智力优势和在全市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生力军作用;
(五)强化服务功能,组织开展信息咨询、政策辅导、项目申报、人才评鉴、产业对接、项目合作、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服务,充分发挥本会的资源优势及咨询服务职能;
(六)加强与市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学习、借鉴、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项目对接和招才引智、招商引资等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意见及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承担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营者及信息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3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3日台州市经济信息研究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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